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度量单位 来自维基百科,自由的百科全书
甲(源自荷兰语:akker的发音)是台湾农民计算田地面积之单位,换算成公制1甲为9699平方米,或0.9699公顷,或2933.99904坪。[1]
甲这个单位,出现在荷兰东印度公司统治台湾时期,是台湾汉人独特的面积单位。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出版《台湾省通志稿 卷三》,引用《赤崁楼笔谈》:“自红夷至台,十亩之地,名为一甲。”根据张光裕编《台语音外来语辞典》,甲应源于“阿甲”,荷兰语“akker”(“田园”之意,相当于英文“acre”),台湾闽南人以台湾话取其尾音。
台湾史学者、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员翁佳音指出,荷兰文献清楚记载,“甲”是台湾汉人自己的话。成功大学学者杨金峯指出各地方言表示土地的语词中,多有用到近似的音,东北一带话语中的“旮旯”(角落。《礼记·檀弓下》唐 孔颖达疏:“谓椁前后及两旁树之,角落相望,故云四角”),旮字读音近似闽南语的“角”;民国初,峡西合阳县一带的土地买卖契约用“地一叚”表示一方土地;叚为假的古字,读音同假,合阳方言“叚”字读音同角。(见〈被现代人曲解的“叚”字〉中国周刊,20200514);闽南话“彼角啊”指那一角落的土地。闽南语的“角”与“甲”同声韵,不同声调。厦门话则惯用“落”来表示角落[2]。 张光裕猜测的akker (闽南语读音近似“阿科”),其尾音读音与甲或角相去甚远。
在台湾荷西殖民时期,甲就是土地的面积单位。郑氏王朝和清治时期也沿用了这一制度,但开垦者多使用犁为单位,一犁约等于五甲。台湾日本殖民时期之后,逐渐采用甲和日制单位坪通用。中华民国政府统治台湾后,公家文书,如土地所有权状(地契)等,全面采用公制之度量衡,面积单位改为“平方米”和“公顷”。但民间在习惯上,一般都使用“坪”和“甲”来表示面积,其中“坪”多用于城市、房屋面积,“甲”多用于农地和山坡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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